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第二條 (公司種類)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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