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列報符合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之呆帳損失,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規定,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該局進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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