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應於七日前報送;首長、人事主管應報縣政府核備。 依臺北縣政府96.05.21北府人二字第0960335728號函示,學校除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外,校長、兼行政職務教師、公務人員、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均應適用赴大陸地區規定,填寫「職員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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