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别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别。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别。
www.lawtim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