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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司法院

第1條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2條 公務員有左 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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