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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6.05.11. 九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一五二四號議決書 - 判裁案例 - 110网

96號議決書議決,認原議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及第 6 款情形,聲請將原議決撤銷 ...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 法第38條第1項前段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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