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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 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第二十一條 各機關 (構) 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受有補助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各機關 (構) 學校提出進修報告。 前項出國進修人員,應定期每三個月向各機關 (構) 學校提出進修研習進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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