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於本(四)月一日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並於當日函送立法院審議。[1] 因其中對法官訂有一定比例考丙的條文,引起司法院之不滿,司法院認為法官與一般公務人員屬性有所不同;如適用行政機關體制下的考績評比,明顯不適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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