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 一、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二、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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