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集體勞動權包含團結權、協商權以及爭議權等三種權利,其中團體協商權(Collective Bargaining)乃屬整體勞動關係的重要過程,團體協商存在積極意義,即在於增加勞雇主雙方彼此的溝通與瞭解,一方面勞方(公務員)表達員工的希望與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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