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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條 (修正) 條文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以下簡稱升官等考試),分簡任升官等考試及薦任升官等考試。 理由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務人員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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