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以下簡稱升官等考試),分簡任及薦任二官等考試。 本 法修正公布前之原委任升等考試,於本法修正公布後以繼續辦理五次為限。 ... 一、, 現任薦任第九職等或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三年以上,已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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