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年資計算更為明確,並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 定,使「簡任升官等考試」與「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之衡平,將第 一款應考年資「三年以上」修正為「四年以上」。 二、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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