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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一、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 二、兼任職務(未免兼)請假,本人及代理人均可領。三、代理職務之加給以下列情形為限:(四種) 1.留職停薪或出缺之職務 2.失蹤或停職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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