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機關公務人員加給之給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 加給: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所定之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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