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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研修方向會議議程

主席致詞 承辦單位報告 討論事項: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之規定,經本部審慎研議後擬仍予刪除,是否妥適?請 討論。 本部就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刪除後訂定之相關配套措施,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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