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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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