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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 -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應參照藝術家所提的建議,擬定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並編列預算辦理之,因此不得將設置經費挪為維護經費。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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