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所轄污水下水道管渠維護管理工作如下: (一) 污水下水道管渠之檢視、清理及維護。 (二) 污水下水道管渠維修及汰舊更新。 (三) 其他有關污水下水道管渠維護管理之事項。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共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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