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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第一百六十七條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公共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無障礙設施。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共建築物內設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設施者,應於明顯處所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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