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效益/目標 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作業要點」第五點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年02月12日工程管字第09300041640號函辦理,第五點規定:取得品管人員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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