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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AED急救資訊網

管理員指派 根據「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置AED場所應指定管理員,負責AED之管理;管理員應接受並完成心肺復甦術及AED相關訓練,並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 工作職責: 於機器新裝設、異動、廢除時進行資訊登錄及使用後通報

tw-aed.mohw.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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