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標準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設置哺(集)乳室之位置,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第三條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一、靠背椅。 二、有蓋垃圾桶。 三、電源設備。
www.h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