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說明: 一、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年滿二 十歲具有本說明第三項所列原因之一者,得繼續以眷屬身分參加全民健 康保險。 二、請於眷屬年滿二十歲的當月底前,由投保單位填寫本表1 份送衛生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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