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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修正公布第64條及第82條條文 第 一 條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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