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一、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訂定之。 二、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適用本標準所列各診療項目,依其與中央健康保險局 (以下簡稱健保局)所簽定合約之特約類別,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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