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立法院於審查公保法修正草案 之附帶決議,有關適用本法之被保險人,自本法三讀通過後,其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予生育補助。又依公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本人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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