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發替代役役期: 依據行政院96年7月20日院臺防字第0960033751號函核定研發替代役役期為:義務役常備兵役期為1年2個月時,研發替代役役期為3年3個月;常備兵役期為1年以下(含1年)時,研發替代役役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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