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91年11月22日院台秘字第0910058540號函頒修正之「行 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二、目的:提升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 單位)處理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以下簡稱本信箱)信件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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