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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業務年資審查小組設置要點部分規定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各款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五十點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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