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消防機關人力概況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9 條、第 55 條、第 56 條及第 62 條規定,有關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等公共安全事項,以及組織與人員任免等人事管理,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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