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役署權字第 九七五 四二 四 號函規定,自九十八年度起,消防役制服及識別標章由該署統一配發, 爰修正發給機關。 十四、消防役役男服勤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具;必要時得發 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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