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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無障礙設施規範 > 第 三章 樓梯 > 304 扶手與欄杆

304 扶手與欄杆 304.1扶手:樓梯兩側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75-85公分之扶手(圖304.1)或雙道扶手﹙高65公分及85公分﹚,除下列情形外該扶手應連續不得中斷。二平台﹙或樓板﹚間之高差在20公分以下者,得不設扶手;另樓梯之平台外側扶手得不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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