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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92年04月08日修正) 第1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廢棄物係指由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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