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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台(八一)內社字第八一七二八四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令會同訂定發布

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醫事醫事放射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證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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