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程序:(一)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並核轉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第2次 以後得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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