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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有條文(外部版)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組織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本部處理行政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所定辦理之。第 3 條 本部設民政司、戶政司、役政司、社會司、地政司、總務司、秘書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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