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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種類如下: 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二、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第 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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