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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戶政事務所辦理中華民國國民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國民之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辦理。 法人之印鑑證明由法人登記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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