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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有條文(外部版)

第 1 條 警察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第 2 條 警察制服分為禮服、常服及便服三種,現任警察人員依規定服用之。第 3 條 警察人員服用禮服時間如左: 一、參加本國或友邦大典及宴會時。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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