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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有條文(外部版)

一、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定變更編定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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