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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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