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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兒童福利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經限期辦理立案或財團法人登記、或停止第二項之行為,逾期仍不辦理或停止者,得連續處罰之,並公告其名稱,且得令其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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