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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

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出口人輸出光碟製造機具,應於輸出前填具申報書,向主管機關申報。前項申報書,應填報下列事項: 一、出口人姓名、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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