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機關追繳押標金之公法上請求權並非行政罰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 按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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