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由於我國勞基法第 11 條將雇主得資遣 員工之要件採列舉主義,亦即若雇主未具備勞基法第 11 條所規定任一款之情事而仍資遣員工時,員工均得主張該資遣不生效力,並要求雇主須讓其繼續工作,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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