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條例》第14(1)條,任何未能完滿解決的工傷案件須於意外發生後24 個月內向 區域法院提出僱員補償聲請。受傷僱員有需要時務必諮詢法律意見,尋求協助將個案入 稟法院。此外,如果工傷個案在受傷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解決,僱員應立即聯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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