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移之效力) 民法 第二百九十八條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 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民法 第二百九十 ..,MyChat,數位男女,論壇,討論區,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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