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成立,須貸與人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4382號如借用人並非處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之狀態,即使貸與人貸與高利,亦難以重利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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