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傳道委員會聘派條例」第8條至18條規定如下: 第 8 條 囑託傳道乃未經總會所屬神學院畢業取得傳道師資格之信徒,暫時受託在教會牧養之傳道者。 第 9 條 教會需要囑託傳道,應由傳道部向中會、族群區會或中委會、族群區委會申請並需經傳道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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